依第六條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提出之重大學生獎懲事件,本會之獎懲評議 結果決定,除依第十二條規定停止審議者外,自收受學生獎懲事件書面提 案(交議)之次日起,應於二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獎 懲事件之提案人(單位)、受獎懲學生、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關係人; 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前項期間,依第十二條規定停止審議者,自繼續審議之日起重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