畸零地於調處二次不成立時,基地所有權人或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得就第 十一條規定範圍內之土地於第二次調處不成立之日起於六個月內,依本 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預繳承買價款,申請徵收。 基地所有權人及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均於期限內預繳承買價款,申請徵 收,並主張優先承購時,主管機關於繳款期限截止後十五日內辦理徵收 ,俟完成徵收手續後以競標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