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畸零地使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0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畸零地於調處二次不成立時,基地所有權人或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得就第
  十一條規定範圍內之土地於第二次調處不成立之日起於六個月內,依本
  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預繳承買價款,申請徵收。
  基地所有權人及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均於期限內預繳承買價款,申請徵
  收,並主張優先承購時,主管機關於繳款期限截止後十五日內辦理徵收
  ,俟完成徵收手續後以競標決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