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畸零地使用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本府調處委員會,以下列人員為委員,由工務處長為召集人:
  一、工務處長。
  二、財政、地政、城鄉發展處及法制單位代表各一人。
  三、建築管理科、都市計畫科科長。
  四、當地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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