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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畸零地使用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本府調處委員會,以下列人員為委員,由工務處長為召集人: 一、工務處長。 二、財政、地政、城鄉發展處及法制單位代表各一人。 三、建築管理科、都市計畫科科長。 四、當地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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