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客家文物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場地舉辦活動者,均應辦理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但本府及所屬
  各機關、學校申請使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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