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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實施自動報繳設有固定座位之娛樂業,應按字軌票號順序出售娛樂票券 ,並在票券上填明日期、場別、排次及座號交娛樂人持憑撕斷入場,違 者以不為代徵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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