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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市有不動產產權憑證,管理機關應編號裝訂,並自行或委託市庫保管; 其經撥用並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者,應移交撥用機關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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