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市有不動產產權憑證,管理機關應編號裝訂,並自行或委託市庫保管;
  其經撥用並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者,應移交撥用機關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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