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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小港高級中學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本校設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主持之。校務會議由全校教職員及家長會 代表一至五人組成,審查下列校務重大事項: 一、決定校務方針。 二、審議校務興革事項。 三、審訂各項計畫及章則。 四、其它重要事項及偶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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