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水貯集設施之設置規定如下: 一、應於建築物地下筏式基礎坑或擇基地適當位置設置。 二、貯集容積應達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面積(平方公尺)乘以零點一 三二(公尺)。但地下室開挖面積大於建築面積者,貯集容積應達地 下室開挖面積(平方公尺)乘以零點一三二(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