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條文關聯

雨水貯集設施之設置規定如下:
一、應於建築物地下筏式基礎坑或擇基地適當位置設置。
二、貯集容積應達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面積(平方公尺)乘以零點一
    三二(公尺)。但地下室開挖面積大於建築面積者,貯集容積應達地
    下室開挖面積(平方公尺)乘以零點一三二(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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