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
  止一部或全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其金額:
  一、未親自經營事業。
  二、違法使用營業場所。
  三、將接受租金補助之營業場所全部或一部供他人使用。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訪查。
  五、租金補助期間擔任其他商業或公司負責人或有其他受僱情事。
  六、虛報、浮報補助款或申請文件不實。
  七、以不正當方法影響審查公正性。
  八、其他違背法令之情事。
  主管機關作成核准補助處分時,應於處分書中載明前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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