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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勸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勸募所得應依許可或登記之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有賸餘,應擬 具原許可目的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動支。 前項所稱之賸餘,包括超額募款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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