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暨機構安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4日

條文關聯

  兒童、少年之寄養安置費,應由兒童、少年之扶養義務人負擔。但本府
  應視其經濟狀況予以補助,其標準如下:
  一、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或其他有事實證明並經社工員
      評估有經濟困難者,全額補助。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一點
      五倍以上,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二倍者,補助三分之二。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二倍
      以上,未達二點五倍者,補助二分之一。
  屬緊急安置之兒童、少年寄養安置費,應先由本府負擔,認有續予寄養
  安置之必要者,應移請兒童、少年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負責處理。
  兒童、少年之扶養義務人負擔之寄養安置費用,應按月繳交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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