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少年之寄養安置費,應由兒童、少年之扶養義務人負擔。但本府
應視其經濟狀況予以補助,其標準如下:
一、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或其他有事實證明並經社工員
評估有經濟困難者,全額補助。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一點
五倍以上,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二倍者,補助三分之二。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二倍
以上,未達二點五倍者,補助二分之一。
屬緊急安置之兒童、少年寄養安置費,應先由本府負擔,認有續予寄養
安置之必要者,應移請兒童、少年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負責處理。
兒童、少年之扶養義務人負擔之寄養安置費用,應按月繳交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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