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戶懸掛招牌廣告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屏東、潮州、東港、恒春、內埔等市鎮鄉(偏遠村落除外)懸掛招牌 廣告之下端應離地面四公尺以上,其他鄉村離地面二公尺以上。 二、招牌廣告,因建築物之限制,懸掛高度未達前款標準時一律採正面型 ,其突出建築物厚度以二十公分為限。 前項招牌廣告縱長超過一公尺,橫寬超過三公尺者應申請許可,並須於招 牌廣告上加註許可證之日期、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