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廣告物管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條文關聯

商戶懸掛招牌廣告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屏東、潮州、東港、恒春、內埔等市鎮鄉(偏遠村落除外)懸掛招牌
    廣告之下端應離地面四公尺以上,其他鄉村離地面二公尺以上。
二、招牌廣告,因建築物之限制,懸掛高度未達前款標準時一律採正面型
    ,其突出建築物厚度以二十公分為限。
前項招牌廣告縱長超過一公尺,橫寬超過三公尺者應申請許可,並須於招
牌廣告上加註許可證之日期、字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