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05日

條文關聯

  議長、副議長之罷免案,在未提會議前,得由原簽署人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撒回之;提出會議後,除應得原簽署人全體同意外,並應由主席徵詢
  全議議員無異議後,始得撒回。
  罷免案經撒回後,原簽署人對同一被罷免人自撒回之日起,一年內不得
  再為罷免案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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