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議長、副議長辭職、去職或死亡,縣(市)議會應即報請省政府備查,
  並函知縣(市)政府。
  議長或副議長出缺時,由縣(市)議會視實際需要定期補選之。議長、
  副議長同時出缺時,由省政府指定議員一人暫行議長職務,並於准予備
  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臨時會,分別補選之。
  議長辭職或去職應辦理移交,未辦理移交或死亡者,由副議長代辦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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