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長、副議長辭職、去職或死亡,縣(市)議會應即報請省政府備查, 並函知縣(市)政府。 議長或副議長出缺時,由縣(市)議會視實際需要定期補選之。議長、 副議長同時出缺時,由省政府指定議員一人暫行議長職務,並於准予備 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臨時會,分別補選之。 議長辭職或去職應辦理移交,未辦理移交或死亡者,由副議長代辦移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