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09日

條文關聯

  畸零地於調處二次不成立時,基地所有權人及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得就第
  十一條規定範圍內之土地於第二次調處不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建築
  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預繳承買價款,申請徵收。
  基地所有權人及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均於期限內預繳承買價款,申請徵
  收,並主張優先承購,主管機關於繳款期限截止後十五日內辦理徵收,
  俟完成徵收手續後以競標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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