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管制挖掘道路工程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08日

條文關聯

  挖掘道路管溝,不得損及其他管線及公共設施物,並不得同時在同一道
  路兩旁挖掘,連續開挖二百公尺,未即回填者,不得繼續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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