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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辦理門牌整編: 一、原編門牌重複,順序混亂或不合規定。 二、道路或特定區域變更名稱,原編釘之門牌不合實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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