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使用演藝廳發售(行)入場券應先將券樣送文化局審查,並加印應遵守
  事項:
  一、每人一券,如為演講活動禁止六歲以下兒童入場。
  二、請於開演前三十分鐘開始入場,演出時不得隨意進場。
  三、請勿在場內吸煙、嚼檳榔、飲用食物等。
  四、請勿穿著背心、拖鞋、木屐入場。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