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鑽孔深度
  路基土壤鑽孔深度,至少須達設計路基標高以下九0公分,惟其深度得
  照左列規定予以變更之:
  一、當路線通過層次均勻土壤斷面時,鑽孔宜透過各透水層,伸至邊溝
      線下之不透水土層內。
  二、當填方係採自借土坑內,鑽孔深度須伸至借坑之預計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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