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事預防、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教育訓練及宣
導。
二、違法案件之移送、檢警聯繫及與各刑事警察單位之工作協調聯繫。
三、刑事器材購置之擬議、分發使用與維護、刑事資訊系統之使用等管理
事項、各類犯罪紀錄業務之執行、審核、管制、統計及通報。
四、刑事業務之規劃執行及證物之處理。
五、國境槍械毒品情資之蒐集綜合研整及協調運用。
六、國境槍械毒品及其他抵癮物品之查禁工作。
七、檢肅國境槍械毒品案件。
八、經濟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教育訓練及宣導。
九、警犬訓練運用事項。
十、其他有關刑事、經濟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內容主要係由現行條文第五條移列規範,即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七
款至第九款係分別移列第一款至第四款規範。
二、另為符緝毒、槍械管制政策所需,展現政府正視走私、販運毒品及槍
械帶給社會治安鉅大危害,爰於修正條文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國境槍
械毒品掌理事項。
三、現行條文第五條第六款及第十四條第五款有關警犬業務之掌理事項移
列修正條文第九款規範。
四、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九款掌理事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十款規範,並酌作文
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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