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人體器官、組織、細胞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輸入或輸出。
前項輸入或輸出人體器官、組織、細胞之申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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