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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之一
人體器官、組織、細胞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輸入或輸出。 前項輸入或輸出人體器官、組織、細胞之申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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