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
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
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依前項規定逕行調整之投保薪資,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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