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規定廢止或撤銷許可證之動物用藥品,有影響動物或人體健康之虞
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限期回收或銷毀該
動物用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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