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消毒室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加氯機室與液氯貯藏室應分開。液氯與胺應分別貯藏。
  二、加氯機室應設固定之玻璃窗,其地坪須高出地面門應向外開。與其
      他建築相連時,應避免有相通之門,以防氯氣漏出侵入他房。室內
      通風應在一邊墻之上方留進風口,在另一墻腳設小窗裝設抽風機為
      排出口,使得室內能在每一分鐘內,換氣一次。抽風機之開關必須
      設在加氯機室門外。加氯機室之大小應視使用之加氯機而定之,並
      應有足夠的空間按裝消毒機以便利操作與養護。
  三、液氯貯藏室應與加氯機室相鄰,其地坪應高出地面,室內通風設備
      ,應與加氯機室規定相同。其與加氯機室相鄰之隔牆上,應留一固
      定之玻璃窗。貯藏室內不得有陽光直接照射,以防溫度之升高,而
      引起液氯筒爆破,室之大小應能經常貯藏半月份以上之使用量。室
      內應有適當之液氯筒固定設備,及吊車等搬運設備。
  四、漂白粉及次亞氯酸鈉之貯藏室,應設在乾燥而陰涼之處。
  五、加氯機應有壓力水之供應。其所需水量及水壓,視加氯量及加氯地
      點並按照所用加氯機之需求決定,必要時應設足夠容量之水池並水
      頭且有備份之專用加壓抽水機。
  六、加氯機內部及氯溶液管線應使用橡皮塑膠等耐腐蝕材料。加氯機室
      內金屬應施以耐酸處理。
  七、應設磅秤等計量設備,檢驗加氯量及剩餘量。
  八、五十斤裝之液氯筒每小時限於取用一公斤,一噸裝者限十公斤。超
      過此範圍時,應同時使用足數液氯筒或另設蒸發設備。
  九、在加氯機室及貯藏室門口取用方便方之處,應經常備有防毒面具、
      氨水、嗽口藥、應急修理工具等。液氯貯藏室附近應備有消石灰做
      為氯氣吸收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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