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
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
裁定免責。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債務人依前項規定繼續清償債務,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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