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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四十四條(違反公會章程之處分)
公證人公會之行為或決議違反法令或公證人公會章程者,司法院或社會行 政主管機關得分別施以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所在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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