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證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公證人公會之行為或決議違反法令或公證人公會章程者,司法院或社會行
政主管機關得分別施以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所在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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