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證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地區公證人公會,應為該地區民間之公證人辦理責任保險,以確保民間之
公證人因執行職務依第六十七條規定參加責任保險所不能理賠之損害賠償
。
前項保險契約於每一保險事故之最低保險金額,由司法院視情勢需要,以
命令定之。但保險人對同一保險年度內之最高賠償金額得限制在最低保險
金額之四倍以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