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為專業再保險業,不適用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
前項專業再保險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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