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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四十八條
監督人或管理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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