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監督人或管理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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