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空氣注入氣曝依左列規定:
  一、氣曝池之水深應為三公尺至四公尺,其容量約為最大處理水量之十
      分鐘份。
  二、在池底應設多孔板或有孔管,將氣泡均勻分布於水中。
  三、空氣空縮機之能量應足夠供應處理水量之0.0五倍至一.五倍之
      空氣量,其所需壓力應水深而定,通常在每平方公分0.五至一.
      ○公斤。空氣吸進口應選在無不潔煙氣或塵埃之處。
  四、氣曝池應有適當之出水高度,溢流及排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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