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監督人或管理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監督人或管理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但
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中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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