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證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依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具結之人,就與認證之私文書內容本旨有關之重要事
項,為虛偽之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
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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