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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四十九條(虛偽陳述之罰則)
依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具結之人,就與認證之私文書內容本旨有關之重要事 項,為虛偽之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 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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