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監管、接管之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在監管、接管期間,監管、接管原
因消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接管。
接管期間屆滿或雖未屆滿而經主管機關決定終止接管時,接管人應將經營
之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該保險業之代表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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