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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五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 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前項報酬,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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