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
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前項報酬,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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