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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任職期間內曾受記過以上處分而未抵銷或經懲戒處分者,於受處分後六 個月以內,不得辦理候補、試署服務成績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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