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秘書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事項。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事項。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事項。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授權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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