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為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得輔導成立以出租人或承租人為會員基
礎之非營利團體,提供專業諮詢、教育訓練或協助糾紛處理等相關事務。
前項非營利團體,於事務執行範圍內應主動瞭解、詢問當事人有無通譯需
求,並視個案需要選任通譯。
非營利團體辦理第一項事務,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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