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84.08.09制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
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
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
票所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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