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原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之
職工,領有眷屬生活補助費、實物配給或代金者,原機構仍應照發。但在
軍中領有眷屬補助者,不得重領。
職務代理人,除領本人之實物配給外,其眷屬生活補助費、實物配給或代
金,仍應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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