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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各醫療機構主治醫師對於貧困象屬醫療之處方用樂,應詳查病情後決定, 必須使用者及使用普通藥品醫治無效之病症,得使用高價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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