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區段徵收區內都市計畫規劃之街廓或道路無法符合抵價地分配需要者,
  得在不妨礙原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計畫規劃及道路系統之原則下,增設
  或加寬為十公尺以下道路。
  前項增設或加寬之道路,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抵價地分配結
  果公告確定後,依法辦理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變更或非都市土地分區或用
  地編定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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