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業申報登錄不動產租賃案件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應依不動產經紀業
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改
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
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經紀業申報登錄不動產租賃案件租金或面積以外資訊不實,應依不動產經
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於接獲限期改正通
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
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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