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鑿井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29日

條文關聯

  鑿井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於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一、更改名稱者。
  二、更換負責人者(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
  三、變更等級者。
  四、增減資本者。
  五、遷移地址者。
  六、變更印鑑者。
  前項一至五款之變更登記應繳還原領登記證及業務手冊,換發新證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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