鑿井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於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一、更改名稱者。 二、更換負責人者(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 三、變更等級者。 四、增減資本者。 五、遷移地址者。 六、變更印鑑者。 前項一至五款之變更登記應繳還原領登記證及業務手冊,換發新證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