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01日

條文關聯

  投資興建停車場,應由投資人填具申請書檢同事業及財務計畫書、停車
  場工程計畫書圖、停車場用地權利有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申請核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二個月,由主管建築單位會
  同都市計畫、交通、警察及其他有關單位勘查審定,並報上級主管機關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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