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件之土地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外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申 請案件所備文件連同中央商業主管機關推薦函及相關單位審查意見,送 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之變 更。 前項分區變更之審議、公開展覽、層報核定及發布實施,悉依都市計畫 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