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排放口設置規定如下:
  一、放流水之流速不得妨礙航行、影響附近構造物及造成沖刷。
  二、排放口之底面高程應高於河海湖泊等承受水體之最低水位。
  三、排放口低於外水位者,應設置自動控制式閘門及備用之手動式閘門
      或擋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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