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肅流氓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案件經提起抗告者,抗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
  回之,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將原裁定撤銷,自為裁定;必要時得發回
  原法院更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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