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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肅流氓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案件經提起抗告者,抗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 回之,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將原裁定撤銷,自為裁定;必要時得發回 原法院更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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