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在大陸地區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者,由主管機關發 給入出境許可證,送在臺灣地區之邀請單位轉交申請人。 申請人在第三地區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者,由主管機關發 給入出境許可證,送在臺灣地區之邀請單位代為領取後轉交申請人或送 原核轉駐外館處轉發申請人。 依前二項規定取得之入出境許可證遺失或毀損者,邀請單位應檢具入出 境許可證申請書、毀損證件或遺失說明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