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檢察、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之
。
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定人員
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有進入必要時,得由
調查、鑑定人員陪同進入,並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記明其事由。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一。另「主管機關
    」包括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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