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中央各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授權
之機構、民間團體或私人就商業交易簽訂重要契約,必要時,應先通知外
交部,並於簽訂後將有關文件資料送外交部存查。
中央各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對於簽訂之國際書面協議係屬協定或
契約之性質發生疑義時,由外交部會同法務部及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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